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激励学生不断进取,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合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综合测评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与综合测评,贫困生及其他有正当原因者除外。
第四条 综合测评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综合测评内容分为德育、智育和体育三个部分。
综合测评实行100分制,德育、智育、体育所占比例分别为20%、70%和10%。
德育、智育、体育积分,满分均为100分。
第六条 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评优评先以及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德育部分(积分满分100分)
第一节德育基础分
第七条 德育分包括德育基础分、加分和减分三个部分。
德育成绩计算方法,即德育成绩=[德育基础分+加分+减分(负分)]×20%
第八条 德育基础分满分为60分。
第九条 认真做到以下方面的,德育基础分计60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二)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集体观念强、热爱社会公益活动
(四)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文明礼貌
(五)诚实守信、自尊自律
(六)生活勤俭节约、劳动卫生好
在上述方面表现较好,无违纪现象的,计55分;有违纪现象且表现一般的,视情节计45—50分
第二节加分
第十条 加分部分最高为40分;超过40分的,按40分计。
第十一条 加分部分由集体加分和个人加分两方面组成。
第十二条 加分细则见附件《南华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加减分细则》。
第三节减分
第十三条 减分按实际分值计。
第十四条 减分部分由集体减分和个人减分两方面组成。
第十五条 减分细则见附件《南华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加减分细则》。
第三章智育部分(积分满分100分)
第十六条 智育内容包括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专业课、设计课、实习课,不含体育课。
第十七条 智育成绩计算方法,即智育成绩 = 一学年各科课程成绩之和/一学年课程科目数,或者智育成绩 = 一学年各科课程学分积总和/一学年各科课程学分总和,其中课程学分积=该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
学生缓考且在当学年内进行考试(考查)的,按实际成绩计算;未在当学年进行考试(考查)的,按60分计。
第十八条 考查课采取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的,折算为百分制,分别按90分、85分、75分、60分和50分标准折算。
课程补考或重修及格的,按60分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
第四章体育部分(积分满分100分)
第十九条 体育部分成绩依据体育课部确定的成绩来计算。
体育课免修的,按60分计。
第五章实施
第一节机构
第二十条 校学生工作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综合测评工作小组。
第二十二条 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工室老师、班主任代表,办公室设在院学工室。
第二十三条 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学院综合测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监督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三)复核、公布全院学生综合测评成绩
(四)讨论学生申诉或复议申请并作出决定
(五)审定并上报全院学生综合测评成绩
(六)其他授权职责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按照同年级同专业分别设立。
第二十五条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学生工作室老师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团学会代表、同年级同专业各班班长和/或团支书和/或学习委员、学生代表;组员人数为单数。
第二十六条 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职责:
(一)审核学生自评材料
(二)按规定实事求是评价给出学生个人德育基础分
(三)核算学生综合测评成绩
(四)在专业内公示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以及学生德育基础分和加减分详细信息
(五)对综合测评工作中出现的较大争议,及时向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报告
(六)接受学生申诉,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做出解释或决定;不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上报
(七)其他授权职责
第二节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操作程序:
(一)学生个人根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
(二)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评价给出学生个人德育基础分,审核学生个人德育加减分,及时向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进行公示
(三)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综合学生自评、集体加分等材料,核算学生综合测评成绩
(四)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向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公示综合测评成绩结果
(五)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对综合测评成绩进行复核
(六)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向全院学生公示复核后的综合测评成绩
(七)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上报全院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个人自评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完成,逾期不予受理;学生德育加减分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三十条 凡是与本班或本专业综合测评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回避。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综合测评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成绩公示之后2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逾期不予受理;程序如下:
(一)向本年级本专业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属于工作小组职责范围的,工作小组接受申请当日内作出解释或决定;不属于本组职责范围的,当日之内上报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二)本人对工作小组作出的解释或决定仍不服的,可在工作小组将其解释或决定通知本人之时起1日内书面向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三)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在接受学生复议申请或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上报的学生申诉书之日起2日内进行讨论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为顺利开展综合测评工作,各学院根据实际选择实行班日(月)志、月评、学期考评等制度,对学生、班级表现情况进行不间断考核,并及时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各级团学组织应建立学生干部考核机制,并于每学年综合测评工作开始前组织完成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日”均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条例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南华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德育加减分细则
第一部分加分
加分项目分为集体加分和个人加分
一、集体加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级集体加1分:
1、获院级优秀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优秀团支部等荣誉称号的;
2、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团结向上,积极参与校、院各项活动,成绩显著的;
3、其他情形。
有其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不累加。
班级获得校级以及以上表彰的,集体分别加1.5分、2分。
同时具有第一款和第三款情形的,取最高分,不累加。
(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宿舍集体加1分:
1、获院文明卫生宿舍等荣誉称号的;
2、成员团结向上,互帮互助,学风良好且成绩显著的;
3、其他情形。
有其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不累加。
宿舍获得校级以上、校级表彰的,集体分别加1.5分、1分。
同时具有第一款和第三款情形的,取最高分,不累加。
二、个人加分
个人加分项目包括政治思想品质、学习科研实践、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以及文体活动等四个方面。
(一)政治思想品质
1、获得校级以上、校级以及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其他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分别加5分、4分、3分;校级以上、校院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分别加4分、2.5分,其他班委、团干分别加2分、1.5分,但与集体加分不累计。
2、获得校级以上、校级、院级文明宿舍荣誉称号的,寝室长分别加2分、1.5分、1分,但与集体加分不累计。
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校级、院级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4、发现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及时上报的,加1分。
5、校、院文明卫生宿舍检查成绩优秀的,每次分别加0.5分、0.4分,累计不超过6分。
6、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加1分。
7、家庭困难学生积极筹措资金及时缴足学费、住宿费的,加1分。
说明:个人奖与集体奖的加分可累计;不同类别的奖项加分可累计;相同类别的奖项加分不能累计。
8、学校或学院根据授权规定的其他加分项目
(二)学习科研、社会实践
1、学习成绩总分名次进入专业前5%的,加2分;进入10%的,加1.5分。
2、学习成绩名次较上学年进步10名以上的,加2分。
3、非外语专业本科学生大一通过英语四级或取得 分、成绩优秀或取得 分的,分别加4分、6分;大二通过四级或取得 分、成绩优秀或取得 分的,分别加3分、5分;大二通过英语六级或取得 分的,加4分;大三通过六级的,加2分。
专科学生大一通过英语三级或取得 分、成绩优秀或取得 分的,分别加4分、6分;大一通过四级或取得 分的,加5分;大二通过四级或取得 分、通过六级的,分别加4分、6分。
4、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省计算机二级的,加2分;成绩优秀的,加3分;通过三级的,加4分。
5、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学术科技竞赛活动的,加1分;代表学校、学院、班级参加各项学习、学术科技竞赛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获校级以上、校级、院级各项学习、学术竞赛一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5分;获二等奖的,分别加3分、2.5分、2分;获三等奖的,分别加2.5分、2分、1.5分;获鼓励奖或优胜奖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
6、参与科研课题活动的(荣获先进个人等称号者除外),加1分
7、在校级以上、校级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作者分别加5分、3分;第二作者分别加4分、2分;第三作者加1.5分;其他加1分。
在校级以上、校级、院级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如诗歌、散文等)的,每篇分别加2分、1分、0.5分;文章署名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平分应加分数。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在校级以上、校院级刊物上发表新闻稿件的,每篇分别加1分、0.5分;在校广播站播出广播稿件的每篇加0.25分;未发表的新闻稿件或广播稿件累计5篇加0.25分。新闻稿件、广播稿件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说明:1、学习竞赛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与学习有关的知识、征文、演讲、辩论、社会实践论文评比等活动;2、同一类别的不同级别学习竞赛及同一论文在不同级别的刊物上发表的,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8、学校或学院根据授权规定的其他加分项目
(三)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
1、担任校级、院级、班级学生干部任期届满,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分别加5、4、3分,学生社团主要干部(会长、副会长),经校团委考核合格,分别加3分、2分:
说明: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未经考核的,不得加分;任期未届满的,减半加分;考核成绩优秀的,在原加分基础上另加20%;因职务工作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职务加分与荣誉加分二者取最大值,不累加;一人担任多项职务(含社团职务)的,以最高职务加分,不累加。
2、积极策划、组织班级、学院、学校、社团等各项社会活动或组织参加学校、学院各项社会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每项活动加1分;其中获得组织奖的,组织者加1.5分。此项加分每学期累计不超过4分。
说明:学生干部在职责范围内策划、组织或组织参加上述社会活动的,只能在此项加分与职务加分之间选择其一,不累加;在职责范围之外的,此项加分与职务加分可累加,但此项加分每学期累计不超过6分。
3、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如讲座、报告、演出等)或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学院、班级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工作,表现较好的,加1.5分。
4、积极完成校、院、班级安排布置的临时性工作,每次加0.25分,此项每学年累计不超过3分。
说明:第3、4项由学院或班级对普通学生进行考评认定,学生干部不在之列。
5、对学校、学院、班级工作有重要贡献(如联系赞助成功等)的,加2分。
说明:此项由个人申报,学校、学院或班级进行核实证明。
6、学校或学院根据授权规定的其他加分项目
(四)文体活动
1、代表学校、学院、班级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竞赛的,每次分别加3分、1.5分、1分,每学年累计不超过6分;其中获得名次的,按第1项加分,此项不加分。
2、参加文体比赛获校级以上个人或集体前三名、校级、院级个人或集体一等奖的,个人或成员分别加4分、3分、2分;校级以上个人或集体其他名次、校级、院级二等奖的,个人或成员分别加3分、2.5分、2分;校级、院级三等奖的,个人或成员分别加2.5分、1.5分;校级、院级鼓励奖或优胜奖的,个人或成员分别加1分、0.5分。此项每学年累计不超过8分。
说明:一学期内同一文体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不累加。
3、参加体育比赛破校级以上、校级记录的,分别加5分、3分。
4、积极参加校院文体活动的,每次加0.5分,每学年累计不超过3分;其中获得名次的,按第1项加分,此项不加分。
说明:此项由学院或班级对非特长生进行考评认定,特长生不在之列。
5、体育课或体育达标成绩优秀者,加1分。
6、获国家一级、二级运动员或演员称号的,分别加4分、3分;
7、学校或学院根据授权规定的其他加分项目
第二部分减(扣)分项目
减分项目分为集体减分和个人减分
一、集体减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级集体减1分,且累计减分:
1、受校、院公开批评的;
2、班级参加、参与学校和学院活动不积极,影响较坏的;
3、班委会、团支部组织涣散,工作不到位,影响较坏的;
4、班委会、团支部有组织违纪违规的;
5、其他情形。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宿舍集体减1分,且累计减分:
1、受校、院公开批评或连续两次检查成绩不合格的;
2、其他情形。
二、个人减分
1、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纪律处分的,分别扣4分、3分、2.5分、2分;受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1.5分、1分;受党、团组织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扣1—4分;违反各项纪律或相关规定,因特殊原因未给予处理或处分的,每次扣0.5分。
2、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的,扣2分。
3、文明卫生检查不合格的,每次扣0.25分;因个人原因造成宿舍或班级文明卫生检查不合格的,每次扣0.5分。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升国旗以及团组织、班集体活动的,每次扣0.5分。
5、旷课的,每1次扣0.25分.
6、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喧哗、从事非学习活动,干扰、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每次扣0.5分。
7、在学习时间内从事非学习活动的,每次扣0.25分
8、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学校、学院、班级安排的工作和任务的,每次分别扣1分、0.5分、0.25分。
9、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每项扣0.25分;影响较大的,每项扣0.5分。
10、无正当理由晚归、夜不归宿的,每次分别扣0.25分、0.5分。
11、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每次扣2分。
12、个人言行有损学校、学院、班级等集体荣誉的,扣1分,情节较重的,扣2分。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学院等召开的有关会议的,每次扣0.25分。
14、学生干部经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扣1分。
15、干扰、阻碍执行公务的,扣1分。
说明:以上3—15项,如已经给予处分的,选择扣分较大者计分,不累扣。
16、学校或学院根据授权规定的其他扣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