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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2016-04-08 21:00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学生管理,经学生工作部研究,报校领导批准,现将《南华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依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1、因身体、精神状况不适合居住学生宿舍的学生(须有医院证明);

 

2、因学习成绩差或自我约束能力差,父母要求陪读的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家住南华大学周围1公里内的学生;

 

4、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5、校外住宿地点必须是向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办理过合法手续的住宅。

 

第三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程序如下:

 

符合校外住宿申请条件的同学需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填写《南华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各学院学工室领取),经家长签字、辅导员审核、所在院系同意,并由财务处签署缴费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校外住宿。

 

《审批表》一式三份,学生本人、所在学院各保存一份,同时将《审批表》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申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如实写明个人基本信息、校外住宿原因、拟住宿地情况);

 

2、家长同意书(注明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的行为与安全责任);

 

3、租房居住者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契约(出租屋须有派出所的出租许可证)。

 

第四条 为便于宿舍管理和财务收费管理,定于每学年结束前1个月集中办理校外住宿申请审批手续,申请校外住宿期限以整学年计算。

 

第五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如确有困难需回校住宿,须提前2周向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空余床位情况适当安排,并补收住宿费(不满一学期按一学期计,超过一学期按一学年计)。

 

第六条 在校外住宿期满后,须及时到所在学院学工室办理回校住宿手续,按期回校住宿。在校外住宿到期后仍需继续在校外住宿者,需要重新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

 

 第七条 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

 

 第八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形象的活动,不得影响学生本人在校内的学习和集体活动。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人身、财产安全等一切伤害责任事故,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九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经常保持与批准校外住宿申请的所在学院学工室老师或学生总支的联系。若在校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时,必须及时通知本人家长、学生辅导员以及学生工作处宿管科。

 

     第十条 学生校外住宿出现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大幅度下滑,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商讨相关帮教事宜。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本学院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了解学生校外住宿期间的情况,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并建立校外住宿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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