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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2017-07-03 19: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南华大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发挥联系学校党政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学生会在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依照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展开工作。

第二条 学生会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南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学生会的宗旨: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同学的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沟通学校党政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建议、意见和正当要求,参与涉及学生权益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

(四)发展与各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学生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 凡取得南华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均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享有参与本会管理,批评和监督本会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管理。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南华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南华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学校党委批准,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学生人数的1%—2%确定。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从选举之时起到下届大会召开前止。在此期间,学生代表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能履行代表权利,或者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经南华大学学生委员会批准,可取消其代表资格。

(三)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1、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制定本会的方针、任务;

3、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学生会委员会;

5、讨论、决定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南华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也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学生委员会由当选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学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须经校党委批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二)院学生会主席作为学生委员会的当然代表,如不担任该职务,自行卸免,由新任院学生会主席递补。

(三)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2、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出现空缺时,推选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

3、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4、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5、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增免委员;

6、筹备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并向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推选候选人;

7、批准各学院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8、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4—6人,秘书长一名(聘专职团干担任)。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如副主席因故不能代理主席时,由学生委员会讨论推荐代主席,代主席行使主席一切职权。

(一)主席团行使下列职能:

1、草拟学生会的总体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提请学生委员会讨论;

2、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

3、任免校学生会各部主要负责人。

4、审议各院学生会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5、领导各院学生会工作;

(二)学生会主席职责:

1、主持学生会全面工作,对学生委员会负责;

2、公布有关规章制度;

3、根据学生委员会的决定就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表公开意见,对外代表学生会;

4、根据需要设立、变更、撤消学生会下设部门,并报请学生委员会批准;

5、对学生会下设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

6、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党委和学生委员会提请学生会副主席的任免;

7、指导各院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

8、在学生委员闭会期间,向学生会主席团提请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批准各职能部门的人事变动;

9、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合同。

(三)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党委批准。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因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学生委员会推选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

(四)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选拔按照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民主监督、择优选用的原则,选拔程序需经过个人自荐或学院推荐、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竞选演讲、全校公开投票等环节。

第四章基层组织

第十条各学院学生会

(一)各学院学生会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一年一次。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必须报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批准。

(二)各学院学生会在各学院党委、校学生会领导和各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各学院学生会机构设置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各部门相对应,特殊情况下,经各学院党委、校学生会同意可变通处置。

(四)各学院学生会工作计划、总结的制定必须报校学生会批准。各学院学生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干部变动必须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一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由本班全体同学选举产生,原则上每学年选举一次。

(二)学生会对班委会的领导通过各院学生会的具体指导实现。

(三)班委会协助班主任管理本班工作,及时传达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任务,服务本班学生。

(四)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并根据院学生会各部门设立相应的委员。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六条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六)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相应规定和程序,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干部, 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南华大学学生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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